國務院關于設立珠海保稅區的批復
國務院關于設立珠海保稅區的批復
國函【1996】93號
國函【1996】93號
廣東省人民政府:
你省《關于設立珠海港保稅區的請示》和《關于珠海市設立保稅區并變更位置的再請示》(粵府函〔1993〕382號、〔1995〕280號)收悉。現批復如下:
一、同意珠海市設立珠海保稅區。珠海保稅區要充分發揮其自身優勢,積極發展出口加工、保稅倉儲和轉口貿易。
二、珠海保稅區設在珠海市洪灣工業區內。其四至邊界為:南至南灣大道、東至連屏路、北至洪屏大道、西至第一排洪渠,面積3平方公里。
三、保稅區四周應按海關要求設立隔離設施,并經海關總署檢查驗收后方可啟用。
四、保稅區由海關負責監管。拱北海關應比照國務院批準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貨物、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辦法》,制定對珠海保稅區監管實施細則,報海關總署批準后實施。五、關于珠海保稅區所需海關機構和人員編制問題,由你省另文報批。
國務院
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
資料來源:中國政府網轉載時間:2017年07月03日
轉載網址:http://www.gov.cn/zhengce/content/2008-03/28/content_4104.htm